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设立抵押。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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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找法网提醒您,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5.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找法网提醒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